總統彈劾案第二場公聽會 學者:憲法未規定總統須赴立院報告


總統彈劾案第二場公聽會 學者:憲法未規定總統須赴立院報告
 
[台灣前瞻新聞社]記者林昕瑩報導

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(14)日舉行賴清德總統彈劾案第二場公聽會,朝野推薦學者就彈劾正當性進行正反論述。綠營推薦的學者、律師林俊宏表示,彈劾理由多屬政策與政治選擇層次,難以構成法律責任,且憲法並未規定總統有義務到立法院報告,以此要求總統赴立院說明,必要性相當薄弱。民進黨立委沈發惠亦批評,彈劾理由「牽強附會」,甚至將民間企業投資行為作為彈劾依據,「不值一哂」。

林俊宏指出,彈劾理由中以「不副署」等不屬於總統職權的行為作為彈劾基礎,於法無據、難以成立。他質疑,此案究竟是要追究法律責任,抑或僅是工具化的政治操作。至於彈劾理由中提及台積電赴美投資,他認為,這屬於政策選擇而非法律問題,頂多是政治判斷的取捨,並非憲法層面的違法。

林俊宏進一步說明,總統是否應就相關事項赴立法院聽證,憲法已有明確界線。依「113憲判第9字」之解釋,總統並無出席立法院的法律義務或憲法義務,立法院得邀請、但僅止於邀請。他直言,此一彈劾案恐徒耗社會資源,若出現憲政僵局,應回歸倒閣等憲政途徑處理。

沈發惠同樣針對彈劾理由逐一檢視指出,第一項指控賴清德指揮行政院長卓榮泰「亂編預算」,卻未提出具體證據,且即便有責任,也應對行政院長究責,卻轉而彈劾總統,「邏輯不通」。第二、三項關於造謠抹黑、以司法迫害異己的指控,亦應負舉證責任;第四項指稱發動大罷免「摧毀民主」,更忽略人民依法行使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之憲法權利。

對於第五項以「台積電赴美投資」作為彈劾理由,沈發惠直言,民間公司的投資行為不應成為彈劾總統的依據,並反問,若以此為由,是否也要因其他企業對外投資而追究總統責任,「實屬荒謬」。

沈發惠最後指出,真正涉及憲政程序的第六項理由為「行政院長不副署」。但即便如此,不副署者為行政院長,依憲法規定,未副署即無法公布,總統不僅未違憲,反而是完全合憲。即使存在爭議,也應以憲政手段處理行政院長,而非轉而彈劾總統。